郑州大学南阳研究院技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10-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技术发展,特设立郑州大学南阳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研究院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技术评议、咨询、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研究院的科研管理能力和科技创新,根据《郑州大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南阳理工学院技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理事会领导下的最高技术咨询评议机构,工作宗旨是弘扬技术民主,活跃技术思想,坚持技术公正、公开,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0-15人,秘书1-2名。秘书由研究院相关工作人员兼任,是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人员。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协助技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技术问题。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由郑州大学、南阳理工学院相关专业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同时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加。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院理事会推荐产生,郑州大学科技处、南阳理工学院科研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提名并审议,理事长聘任。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技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应为所在学科的技术带头人或重要技术骨干,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技术状况,善于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关心支持研究院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技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研究院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进行补聘。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研究院所属项目和主要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

(二)参与研究院重大项目的规划,对重大研究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

(三)评议重大技术成果,提出申报重大成果奖励的推荐意见;

(四)定期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研究院相关业务对口部门的委托评议与技术相关的重大问题,并向理事会和委托部门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院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院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技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八条 需要通过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的重要议案,到会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表决议案须获得超过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表决通过的议案由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中原则上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技术委员会针对重大技术问题议案的非共识性认识,应以严谨、慎重和宽容的方式处理。通过投票表决仲裁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可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说明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技术评议的公正性,技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议案直接涉及技术委员会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当事人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对其他技术委员会成员提出回避请求,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涉及的技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的形式报理事会或委托部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除正式会议纪要以外,由理事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部门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办公经费纳入研究院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研究院理事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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